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民初字第506号

郑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506号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车佳晶。

被告:应某。

委托代理人:祝双夏。

委托代理人:XX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郑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负担。

审判员 萧 京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