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506号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车佳晶。
被告:应某。
委托代理人:祝双夏。
委托代理人:XX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郑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负担。
审判员 萧 京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