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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0855号

原告李怀国诉被告王林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怀国,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李怀国,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马于村人。被告王林,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西南温村人。

原告李怀国诉被告王林债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海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