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李怀国,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马于村人。被告王林,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西南温村人。
原告李怀国诉被告王林债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海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