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冯秀连,住献县。系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姚自然,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秀连诉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秀连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秀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秀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145元,退还原告2145元。
审判员 常玉炼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齐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