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登民一初字第3032号原告吴运刚,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霍秋克,男,1974年7月5日生,汉族。
原告吴运刚诉被告霍秋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运刚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运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吴运刚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杜帅武
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