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对双方之间货款纠纷自行和解,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已对双方之间的货款纠纷自行和解,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龙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冀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