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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74号

06徐连云与梁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连云,梁小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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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74号原告徐连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赖守钦,广东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小凤,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伟 英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