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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15号

何六良与裘伯均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裘伯均,何六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裘伯均。

委托代理人:王文根。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六良。

委托代理人:包巨峰。裘伯均因与何六良普通合伙纠纷一案,均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六良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六良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六良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小梁

代理

审判员  孙世光

代理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缪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