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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231号

王伟龙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王伟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董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龙。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伟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代理

审判员  陈蓉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