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靳小东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葛志伟 来源:百度“”
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靳小东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葛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