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广民初字第197号

李爱华与闫双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爱华,闫双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李爱华被告闫双希原告李爱华诉被告闫双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东兴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逯向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