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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繁民二初字第0070号

王苹与江西顶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苹,江西顶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二初字第0070号

原告:王苹,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代理人:周宏,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顶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组织机构代码:75113811-5。

法定代表人:张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广山,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忠林,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苹诉被告江西顶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苹撤回对被告江西顶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忠林的诉讼。本案受理费2651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4371元由原告王苹负担。

审判员  朱贵兵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盛 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