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047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4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甲,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08)安民水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甲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8)安民水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