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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民初字第553号

梁某与殷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梁某,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民初字第553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殷某,农民。

原告与被告婚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于2012年3月13日由

审判员郝社民独任审判,

书记员史小领担任庭审记录。现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郝社民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小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