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民初字第553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殷某,农民。
原告与被告婚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于2012年3月13日由
审判员郝社民独任审判,
书记员史小领担任庭审记录。现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郝社民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小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