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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136号

原告梁立勋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依路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梁立勋;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依路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136号原告梁立勋,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依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庆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立勋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依路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立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亮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