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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堡民初字第00080号

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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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堡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淑媛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