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堡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淑媛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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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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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堡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淑媛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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