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091号申请人陈建军。被执行人陈巧凤。被执行人吕崇智。申请人陈建军申请执行陈巧凤、吕崇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1)长法民判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吕崇智向本院交案款及利息2000.00元,权利人陈建军放弃其余利息,并将案款领取,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长执字第0009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方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