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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091号

陈建军与陈巧凤、吕崇智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091号申请人陈建军。被执行人陈巧凤。被执行人吕崇智。申请人陈建军申请执行陈巧凤、吕崇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1)长法民判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吕崇智向本院交案款及利息2000.00元,权利人陈建军放弃其余利息,并将案款领取,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长执字第0009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方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