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崔某某,男。被告栾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某负担100元。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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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崔某某,男。被告栾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某负担100元。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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