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在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
审判长 朱 军
审判员 李立元
审判员 方满满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在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
审判长 朱 军
审判员 李立元
审判员 方满满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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