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展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志军。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海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虎。
原审
被告:段德聪。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海展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衢州市海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段德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上海展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展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慧芳
代理
审判员 祝伟荣
代理
审判员 余慧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