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216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大盛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李师金,农民。被告孙衍亮,农民。被告尹桂芹,农民。被告尹元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师金、孙衍亮、尹桂芹、尹元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2元,保全费600元,共计1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守亮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文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