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郑召利。被执行人纪新东,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召利与被执行人纪新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纪新东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昌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兴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明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