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建民初字第382号原告郭某某,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67年1月31日生,汉族。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故诉请离婚。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9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已成年)。2012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请离婚。被告应诉后,认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致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即使存在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多交流多沟通,双方可以和睦相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翔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