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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执异终字第7号

华倍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倍招,黄梅玉,吴振福,周超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执异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倍招。委托代理人施金鑫、孔海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梅玉。委托代理人胡盈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振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超群。

上诉人华倍招因请求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执异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华倍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本案应按上诉人华倍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倍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革

代理

审判员 赵 燕

代理

审判员 马美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