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初字第00856号原告赵巧英,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刘营乡龙泉村。被告韩宪英,男,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刘营乡龙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巧英与被告韩宪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巧英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俊杰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