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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61号

薛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61号原告薛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薛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薛某某负担。

审判长  彭智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