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61号原告薛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薛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薛某某负担。
审判长 彭智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明明 来源:百度“”
薛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61号原告薛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薛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薛某某负担。
审判长 彭智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