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45号原告汤某某,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峰峰矿区工贸物资总公司下岗职工,现住峰峰矿区新市。委托代理人朱俊芬,女,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临漳县人,邯郸煤机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文军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