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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663号

高迎娟诉孙启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迎娟,孙启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663号原告高迎娟,女,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委托代理人李西勋,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启山,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迎娟诉被告孙启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迎娟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迎娟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迎娟负担。

审判员  徐李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庞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