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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167号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孙铁锁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