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孙铁锁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宏磊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孙铁锁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