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贺永生
审 判 员 刘福奎
人民陪审员 张继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