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涉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成翠,女,汉族,小学文化。2009年7月14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涉县公安局批准拘留(在逃),同年8月14日由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9月18日被抓获,同年9月19日由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0月18日因患严重疾病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于原籍。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农历四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成翠在明知孩子并非商品,不能买卖的情况下,帮助孩子的父母介绍买主,并慌称“自己女儿生的小孩想卖掉”。后经张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联系,在买主未和孩子的父母见过面的情况下,李成翠在自己家将一个一周岁男孩以5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涉县河南店镇赤岸村张某甲,张某某、李某某从中牟利200元,李成翠得10斤鸡蛋。(二)2007年农历腊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成翠在明知孩子并非商品,不能买卖的情况下,帮助孩子的父母介绍买主。后经张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联系,孩子的父母在李成翠家将一个七、八个月大的男孩以10000元价格贩卖给李某甲,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从中牟利200元。(三)2008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成翠在明知孩子并非商品,不能买卖的情况下,帮助孩子的父母介绍买主。后经张某某(已判刑)联系,在买主未和孩子的父母见过面的情况下,李成翠在自己家将一个刚出生十几天的女孩以19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山西省左权县麻田镇泽城乡半坡村李某乙,张某某从中牟利200元,李成翠得一条紫钻烟。(四)2009年农历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成翠在明知孩子并非商品,不能买卖的情况下,帮助孩子的父母介绍买主,并慌称“孩子是自己女儿生的二胎”。后经曾某某(已判刑)联系,在买主未和孩子的父母见过面的情况下,李成翠在涉县第一人民医院附近将一个刚出生20多天的女孩以2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涉县河南店镇会里村谢向宏,曾某某从中牟利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翠为他人居间介绍,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被告人李成翠参与买卖儿童四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实施的打听买主,并参与交易的行为对拐卖儿童这一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获利较少,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成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贾全如
审判员 刘宝钢
审判员 王晓玲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爱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