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金藏 搜索“”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金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