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泾民初字第00560号

何某某诉蒋某甲、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1-20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蒋某甲,男,汉族,退休教师。被告蒋某乙,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蒋某甲、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福奎

审 判 员  马瑞文

人民陪审员  张继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