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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迎民二初字第00174号

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飞园棉业工贸有限公司、陆正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飞园棉业工贸有限公司,陆正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迎民二初字第00174号

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谭亚鹏,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灵,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飞园棉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章含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正元,男,1953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何江,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飞园棉业工贸有限公司、陆正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方    畅

审判员 胡  毅  杰

审判员 李  晓  荣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同(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