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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705号

马孝成、杨福珍与黎树权、谢才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马孝成,杨福珍,黎树权,谢才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705号

原告:马孝成。

原告:杨福珍。二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马剑。

被告:黎树权。

委托代理人:熊家珍。

被告:谢才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孝成、杨福珍诉被告黎树权、谢才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孝成、杨福珍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孝成、杨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原告马孝成、杨福珍负担。

审判员  周良成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琴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