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705号
原告:马孝成。
原告:杨福珍。二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马剑。
被告:黎树权。
委托代理人:熊家珍。
被告:谢才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孝成、杨福珍诉被告黎树权、谢才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孝成、杨福珍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孝成、杨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原告马孝成、杨福珍负担。
审判员 周良成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琴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