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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鹿商初字第62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与浙江南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温州腾奇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浙江南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温州腾奇实业有限公司,XX林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鹿商初字第62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代表人:黄国杰。

委托代理人:孙丽苗。

被告:浙江南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林。

被告:温州腾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茜。

被告:XX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与被告浙江南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温州腾奇实业有限公司、XX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胡佳颖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孙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