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孙君功,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西柞树庄248号。身份证号码370222196410106714。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汇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204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江志连,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得志,即墨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君功与被告青岛汇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雇员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君功撤回对被告青岛汇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