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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642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峰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化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