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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民二初字第00142号

原告西安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丽物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闫红武,张红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142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号。注册号110000450067958。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訾国栋,男。委托代理人潘峰,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红武,男。被告张红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红武、张红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闫红武、张红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796.5元,其余3796.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