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142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号。注册号110000450067958。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訾国栋,男。委托代理人潘峰,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红武,男。被告张红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红武、张红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闫红武、张红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796.5元,其余3796.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