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银某。
委托代理人:杨帅杰、余鹏键。
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黄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银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银某承担。
审判员 姜学英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心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