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908-3号原告卢金龙。委托代理人冯养伟、李兴,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弓俊海。被告蒋来喜。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梓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金龙与被告弓俊海、蒋来喜、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金龙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金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军
代理
审判员 高阳
人民陪审员 卢永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