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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706号

吕云祥与孟广来、亓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706号

原告:吕云祥。

被告:孟广来,农民。

被告:亓爱英,系孟广来之妻。

原告吕云祥与被告孟广来、亓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云祥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云祥自愿撤回对被告孟广来、亓爱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云祥撤回对被告孟广来、亓爱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胥洪增

审 判 员  郭丰国

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