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706号
原告:吕云祥。
被告:孟广来,农民。
被告:亓爱英,系孟广来之妻。
原告吕云祥与被告孟广来、亓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云祥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云祥自愿撤回对被告孟广来、亓爱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云祥撤回对被告孟广来、亓爱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胥洪增
审 判 员 郭丰国
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