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449-1号
申请执行人:刘伟峰。
被执行人:罗奎红,临沂市沂水县信家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所有的地磅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奎红所有的地磅一台。查封期限为二年。自查封之日起,不得变卖、转让、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辛先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