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庆民初字第268号

张佳与刘大英债务转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佳,刘大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刘大英。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佳与被告刘大英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佳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鸿权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欣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