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刘大英。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佳与被告刘大英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佳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鸿权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欣洁 搜索“”
张佳与刘大英债务转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刘大英。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佳与被告刘大英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佳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鸿权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欣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