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3年7月27日生,本科文化,现住宝塔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生,中专文化,现住马家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900元。
审 判 长 冯月
代理
审判员 闫劼
代理
审判员 贺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