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霍民一初字第00428号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0428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成成,安徽省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3月1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永茂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