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0428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成成,安徽省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3月1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永茂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