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丽云商初字第555号

郑晓峰与叶永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晓峰,叶永付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丽云商初字第555号原告郑晓峰,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叶永付,1969年9月29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云和县凤凰山街道贵溪村贵溪228号;赵雪英,1972年1月21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云和镇体育场路4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

原告:郑晓峰;

被告:叶永付,赵雪英民间借贷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郑晓峰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郑晓峰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于伟东于伟东王玮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叶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