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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999号

张亚云与被告卢占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亚云,卢占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999号原告张亚云。被告卢占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云与被告卢占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张亚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小月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盖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