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999号原告张亚云。被告卢占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云与被告卢占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张亚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小月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盖世杰 来自
张亚云与被告卢占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999号原告张亚云。被告卢占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云与被告卢占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张亚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小月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盖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