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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849号

户县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斌租赁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户县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849号原告户县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燕,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斌,男,1992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户县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斌租赁费纠纷一案,原告户县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县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文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