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康文增,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春生,男,1951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安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安各庄村。负责人张立功,职务村长。
原告康文增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安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文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戴昊宏
审 判 员 辛弼先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