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652号
原告:吴宏春。
委托代理人:徐长荣。
被告:马利英。
委托代理人:吴庆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春诉被告马利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吴宏春负担。
审判员 冯春盛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钰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