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民初字第652号

吴宏春与马利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宏春,马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652号

原告:吴宏春。

委托代理人:徐长荣。

被告:马利英。

委托代理人:吴庆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春诉被告马利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吴宏春负担。

审判员  冯春盛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钰婷 来源:百度“”